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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331126000000/2025-6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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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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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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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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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辦發〔2025〕1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水事糾紛應急處置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慶元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18日
慶元縣水事糾紛應急處置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妥善處置和努力化解水事糾紛事件,防止矛盾激化,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水事糾紛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縣委、縣政府有關要求,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縣境內因開發、利用水資源,防治水害以及水環境的改變引起聚眾鬧事、打架斗毆、群體性械斗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造成或可能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事件的緊急處置和善后調處工作。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上下聯動。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高度重視行業管理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對水事糾紛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及時、充分和準確獲取有關水事矛盾的信息,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因水事糾紛導致沖突的危害和影響。
2事件分級
按照水事糾紛事件的參與人數、危害程序和涉及范圍,水事糾紛事件分為特別重大水事糾紛事件(Ⅰ級)、重大水事糾紛事件(Ⅱ級)、較大水事糾紛事件(Ⅲ級)和一般水事糾紛事件(Ⅳ級)四級。
2.1特別重大水事糾紛事件(Ⅰ級)
(1)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水事糾紛事件。
(2)參與人數500人以上,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的群體性械斗、沖突的水事糾紛事件。
(3)飲用水源受到大范圍嚴重污染,嚴重危及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事件。
(4)其他視情需要作為特別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 ????????????
2.2重大水事糾紛事件(Ⅱ級)
(1)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水事糾紛事件。
(2)參與人數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械斗、沖突的水事糾紛事件。
(3)飲用水源受到較大范圍污染,嚴重危及當地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事件。
(4)其他視情需要作為重大水事糾紛事件的。
2.3較大水事糾紛事件(Ⅲ級)
(1)參與人數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水事糾紛事件。
(2)參與人數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傷的群體性械斗、沖突的水事糾紛事件。
(3)飲用水源在一定范圍內受到污染,嚴重危及當地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事件。
(4)其他視情需要作為較大水事糾紛事件的。
2.4一般水事糾紛事件(Ⅳ級)
(1)參與人數在2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水事糾紛事件。
(2)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有可能引起進一步沖突的水事糾紛事件。
(3)飲用水源在較小范圍內受到污染,危及當地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的水事糾紛事件。
(4)其他視情需要作為一般水事糾紛事件的。
3組織體系及職責
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設立以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縣水利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慶元分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的慶元縣水事糾紛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全縣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指揮部在縣水利局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水利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主要職責是:
3.1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縣水事糾紛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作出應急處置重大決策,下達命令并進行督導;負責向縣政府報告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負責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2辦公室:匯集上報水事糾紛事件信息和處置進展情況;貫徹落實縣指揮部的應急處置決策,落實相關部署,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鎮(鄉)政府有效應對水事糾紛事件;承擔縣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3.3縣委宣傳部:指導制定新聞報道口徑,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引導等新聞宣傳工作。
3.4縣公安局:維護水事糾紛事件地區治安秩序,依法處置事件中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嚴厲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3.5縣財政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3.6縣水利局:承擔縣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貫徹落實縣指揮部的決定事項;第一時間趕赴水事糾紛事件現場調查了解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向縣指揮部報告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重要情況,并提出有效建議。
3.7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做好因農田灌溉、水產養殖等發生水事糾紛的群眾思想工作。
3.8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協調醫療救治、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根據需要提供醫療衛生技術支持。
3.9縣應急管理局:協調指揮全縣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3.10市生態環境局慶元分局:組織對引起水事糾紛事件的排污單位進行調處,控制污染源,負責開展糾紛所在地的環境監測。
4應急處置
4.1先期處置
當發生水事糾紛時,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及事發地鎮 (鄉)政府根據本預案,按照各自的職責,迅速開展應急處置行動,防止事態擴大。案情重大、情況嚴重,涉及縣際邊界的,根據需要按規定動用公安、衛生防疫等力量參與水事糾紛事件的處理,并將事件和有關處置情況按規定逐級上報至縣指揮部。
4.2分級響應
4.2.1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水事糾紛后,應立即向市級相關部門匯報,并按市級部門指令執行,縣水事糾紛應急預案同時啟動。
(1)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工作原則,事發地政府(管委會)應迅速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上報事件起因和有關情況,妥善做好群眾工作,及時化解矛盾沖突。
(2)在水事糾紛事件應急處置期間,未經糾紛各方達成協議或共同的上級政府批準,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4.2.2發生一般(Ⅳ級)水事糾紛事件后,縣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必要時,由市有關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4.3響應終止
因水事糾紛引起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關的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響應結束。
4.4善后處理
因水事糾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在水事糾紛的突發性事件得到平息后,縣水利局組織有關專家開展調查分析,提出最終解決水事糾紛事件的方案。
4.5糾紛處理
在水事糾紛突發性事件得到平息后,按照下列程序和職責分工解決處理水事糾紛: (1)在同一鎮(鄉)境內發生的村與村、個人與個人間水事糾紛,由縣水利局會同當地鎮(鄉)人民政府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在本縣境內發生的跨鎮(鄉)行政區域的水事糾紛,由縣水利局負責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縣人民政府裁決,糾紛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3)跨縣際的水事糾紛,縣水利局協助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協調工作。
4.6調查評估
縣水利局會同相關縣級部門以及事發地政府(管委會),對水事糾紛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和應急決策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理能力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并向縣指揮部報告。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
縣域內的通信單位應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應急處置行動過程中的通信保障。
5.2宣傳教育
水利局要加強宣傳工作,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水法律法規,提高公眾的法律水平和法制意識。
5.3應急演練
水利局要定期組織不同類型水事糾紛事件應急處置的實戰演練,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水事糾紛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5.4獎懲措施
對在預防和處置水事糾紛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6附則
6.1水事糾紛多發的鎮(鄉)可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應急預案。
6.2重大水事糾紛的新聞報道材料須經縣指揮部審查后再作報道。對縣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水事糾紛的發生和處理等消息,按有關規定由縣指揮部指定發言人發布。
6.3本預案由縣水利局牽頭制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隨著相關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發生變化或者應急處置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縣水利局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縣政府批準。
6.4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6.5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慶元縣重大水事糾紛應急預案》(慶政辦發〔2020〕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