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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元縣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慶元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00265813X/2023-53284 發布機構:慶元縣科技局 發布日期:2023-11-27 16:23 文號:慶科發〔2023〕15號 瀏覽次數:
  • 索引號:

    00265813X/2023-53284

  • 主題分類:

    科技

  • 發布機構:

    慶元縣科技局

  • 成文日期:

    2023-11-24

  • 文號:

    慶科發〔2023〕15號

  • 有效性:

    有效

  • 統一編號:

    KQYD05-2023-0004

政策解讀鏈接: 點擊查看政策解讀

各收文單位:

為完善縣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現就修訂后的《慶元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慶元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慶元縣科學技術局? ? ? ??

2023年11月24日? ? ? ??

附件

慶元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縣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麗水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麗科〔2022〕27號)、《麗水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管理辦法(試行)》(麗科〔2020〕19號)、《麗水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修訂)》(麗科〔2020〕42號)、《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麗財行〔2019〕234號)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慶元縣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科技項目)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政策調控、引導,由縣科技局組織協調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研究開發及相關科技創新活動的項目。

第三條 ?科技項目的管理和資金使用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聚焦重點、統籌支持、科學規范、注重績效、公開透明、寬容失敗、專款專用等原則。

第四條 ?科技項目實行信息化管理和行政公開制度。充分運用慶元縣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實現在線化管理,并按照政務公開的范圍和程序,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進一步明確科技項目管理的責任,確保管理規范有序。

(一)縣科技局主要職責:

1.制定發布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并組織實施;

2.負責項目的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

3.負責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績效評估;

4.對項目到期驗收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5.組織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及績效的統計工作,加

強科技統計數據綜合分析和應用;

6.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不

斷完善優化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體系。

(二)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主要職責:

1.按照科技項目約定合理安排項目進度,規范使用財政科技經費,如實報告科技項目完成情況和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2.開展項目實施的階段性自查,及時反饋項目的實施進展、

取得的階段性研究成果、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3.自覺接受縣科技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做好績效評估,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4.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六條??縣級科技計劃項目包括工業、農業、社會發展三個類別。根據縣財政科技經費的資助額度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重點項目是指:縣財政科技經費補助額度工業類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農業類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項目;一般項目是指:縣財政科技經費補助額度工業類在20萬元以下,農業類在10萬元以下的項目。

第七條 ?科技項目的立項一般按項目征集、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立項決策、項目公示、下達文件、合同簽訂的程序進行。

項目征集:縣科技局每年根據全縣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布年度計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要求、申報方式和注意事項等。

形式審查:由業務科室對受理的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申報單位的真實情況和承擔能力、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等;

專家評審:工業類、農業類項目,必須組織專家對項目的技術創新性、技術方案的可行性、項目申報單位的承擔能力、項目的市場前景、項目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進行評價。為保證項目評審的公正性、科學性,每個項目的評審專家一般應不少于7人,其中,原則上至少聘請縣外相關領域專家2名;

立項決策:主要根據專家評審和項目初審的意見,對項目立項和經費資助方案進行決策;

項目公示:對擬立項的項目在縣政府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行文下達:對公示期內無異議的項目,或雖有異議,但經縣科技局復審同意立項的項目,由縣科技局下達立項文件;

合同簽訂:項目承擔單位須在立項文件下達后15個工作日內與縣科技局簽訂合同,逾期未簽訂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項目申請者(責任人和依托單位)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依托在本縣注冊或登記的市場經營主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二)申請人具有相應的專業學術水平和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三)申請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具備完成項目的基本技術裝備、相關技術人才和相關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制度;

(四)申請單位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產學研聯合申報,對聯合申報的項目應當就資金投入和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達成約定。

第九條??同一項目負責人同時主持縣級各類科技項目數一般不得超過1項;作為主要參加人員(除項目負責人外前2位)同期參與承擔的縣級各類科技項目數不得超過2項。

同一責任人或依托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不同類型的同級計劃;以前年度已立項的項目,主要研究內容無重大突破的,不得再次申報同級計劃;已承擔尚未驗收(結題)縣級科技項目的單位或自然人原則上不能再次申報縣級科技項目。

第十條 ?申報項目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報重點項目必須同時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立項的背景和意義;國內外或省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研究開發內容和技術關鍵;預期目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知識產權申請情況、應用前景);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計劃進度安排;現有工作基礎條件;經費預算等。

(三)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經費實行分期撥付制度,首期撥付50%,項目完工驗收后支付50%;社會發展類項目可采用一次性撥款方式。工業類項目財政補助比例不高于項目總經費的30%;農業類項目財政補助比例不高于項目總經費的50%,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補助比例為項目總經費的100%。

第三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二條 ?科技項目實施期限根據項目實施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實施期為1-3年。

第十三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下列事項變更時,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實施期內向縣科技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項目起止時間變更。實施項目過程中,預計合同期內不能完成研發任務需要延期的。每個項目申請延期不超過1次,每次不超過12個月。

(二)項目經費預算調整。項目實施期間,預計實際支出與經費預算有出入的,需要調整經費預算的。

(三)項目內容和經濟技術指標變更。項目實施期間,項目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需要調整的。對于較大變更的情形,縣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對變更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咨詢論證。

(四)項目負責人及成員變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主要成員(項目前3名)調離原單位、無法履職等情況開展需要變更人員的。

(五)項目參加單位變更。參加單位更名、替換或增減變更的。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實施項目過程中因客觀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任務不能完成的,應在項目實施期內提出終止項目的申請。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終止:

1.經實踐證明,項目研究開發路線不可行或已無實用價值,項目繼續實施已無意義的;

2.項目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侵權行為;

3.合作關系、項目負責人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開發工作無法繼續進行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開發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的,項目主管單位可強制撤銷執行:

1.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2.項目執行不力,未開展實質性研究開發工作的;

3.無特殊原因逾期1年以上不申請驗收、結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

4.無故不接受項目主管單位或受托管理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審計與評估的;

5.項目經費使用嚴重違反有關經費管理規定的。

需終止或撤銷執行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終止項目的報告,并附工作總結、技術總結和經費使用情況審計報告。被終止或撤銷執行的項目,結余財政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五條 ?加強科技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縣科技局應采取中期檢查、實地抽查、專項審計等多種方式,了解掌握項目實施進展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發現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項目實施不力的,要加強督導。對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問題嚴重的,終止項目實施。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科技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兩部分。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須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委托測試化驗加工需簽訂合同或協議等。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六)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在編制預算時,本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編制測算依據。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須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省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七)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勞務費預算應據實編制,不設比例限制。

(八)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子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具體標準參照省、市、縣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須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

第十七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管理費用和激勵支出。

(一)管理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和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

(二)激勵支出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激勵支出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科研人員實績,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支出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須嚴格按照專項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列支。對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原則上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十九條 ?項目立項實施后,項目承擔單位須對項目經費支出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做到專款專用。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合同內容后做好驗收準備工作,須在合同書規定的實施期內或實施期滿6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由縣科技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申請科技項目驗收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任務合同書;

(二)項目工作總結、技術報告或科技報告;

(三)項目經費決算表(重點項目需提供第三方專項審計報告);

(四)項目實施績效資料:

1.項目研究成果。包括專利、論文、人才培養、操作規程、相關標準、獲獎證書、可轉化成果登記表等(論文應標注資助計劃名稱及編號);

2.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資料。包括具有法定資質單位出具的技術檢測報告(前沿性、突破性技術涉及的相關指標可由第三方機構出具)、用戶報告和相關的經濟社會效益證明等;

(五)其他相關資料。如經縣科技局批復同意調整項目任務或指標的項目,需提供調整批復意見。

第二十二條??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供的驗收資料是否齊全;

(二)合同約定的研發任務和相應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項目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及應用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項目經費到位情況和財政資助經費使用情況;

(五)項目實施和財政資助經費管理使用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科技項目原則上采取會議驗收形式組織驗收,在審閱項目驗收材料,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經質詢和充分討論等程序,形成驗收意見。重點類項目或有考察現場需求的項目可先組織技術專家進行現場考察。

第二十四條??項目驗收應成立驗收專家組。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和財務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1人。驗收專家原則上由縣科技局職能科室提出需求,縣科技信息中心在縣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如專家抽取難以滿足驗收需要等情況,可采取定向邀請方式。

第二十五條??驗收結題結論分為通過驗收、結題和不通過驗收:

(一)通過驗收。項目任務合同書規定的目標任務完成或基本完成(不低于75%),經費到位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規;

(二)結題: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務書規定的指標任務和相關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和承擔人員已經盡職的;

2.不符合驗收通過條件,且不屬于驗收不通過情況的。

(三)不通過驗收:

1.所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2.未經批準,項目研究內容、考核目標等發生變更;

3.無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項目驗收的;

4.存在經費挪用、違規使用等重大問題;

5.實施過程中出現違反基本倫理等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專家組驗收意見應包括驗收資料規范性、項目技術經濟指標、績效情況及經費使用合規性等內容,對驗收不通過的項目應明確原因以及改進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驗收通過的項目,應在7個工作日內到縣科技局辦理項目經費撥付手續;驗收不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可在驗收結束之日起 6 個月內再次申請項目驗收。逾期未提出申請,按驗收不通過處理,驗收不通過和驗收結題的項目,停止撥付后續經費,財政結余經費和使用不合規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財政。對驗收不通過的項目以及逾期未驗收項目,項目主持人3年內、項目承擔單位2年內不得承擔縣級科技計劃項目,原則上不得推薦上級科技部門立項。對項目驗收意見為結題的項目主持人,1 年內不得承擔縣級科技計劃項目,原則上不得推薦上級科技部門立項。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財政局、科技局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縣科技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以保證科技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要做到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核算準確,確保資金的規范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條 ?專項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虛報、套取、冒領、貪污、挪用、截留。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法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科技等部門的審計與監督。對違規使用專項項目資金的,主管部門要督促整改。對以弄虛作假等手段套取騙取專項項目資金以及擠占挪用專項項目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并追回專項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建立科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的科研信用制度。涉嫌抄襲、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自該行為被記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縣級及以上各類科技項目。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慶元縣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因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慶元縣科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慶科發〔2015〕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