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稅收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目錄
序號 | 公開名稱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縣級 | 鄉、村級 | ||||||
1 | 機構概況 | 主要職能 | 機構職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 政府網站 | √ | √ | √ | |||
2 | 領導簡介 | 領導照片、簡介、履歷、分管工作等 | |||||||||||
3 | 聯系方式 | 地址、郵編、電話 | |||||||||||
4 | 政策法規 | 稅收法律法規 | 稅務機關履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 政府網站 | √ | √ | √ | |||
5 | 稅收規范性文件 | 本級稅務部門制作的規范性文件 | |||||||||||
6 | 納稅服務 | 納稅人權利義務 | 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7 | 納稅服務 | A級納稅人名單 | 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評價年度 | 《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按照稅務總局統一規定的時間公開。信息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次月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8 | 納稅服務 | 辦稅指南 | 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地點、辦理機構、收費標準、辦理時間、聯系電話、辦理流程、納稅人注意事項、政策依據 | 《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9 | 納稅服務 | 辦稅地圖 | 辦稅服務廳名稱、地址、電話、辦公時間、主要職責 | 《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10 | 納稅服務 | 辦稅日歷 | 申報征收期、申報征收項目、備注 | 《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11 | 納稅服務 | 涉稅專業服務相關信息 | 納入監管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單及其信用情況、未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 《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 每月10日前對公布內容進行動態調整。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12 | 行政執法 | 行政許可項目 |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 《關于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13 | 行政執法 | 行政處罰項目 | 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14 | 行政執法 |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公示 | 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其文號、設定依據、項目名稱、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審批部門 | 《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15 | 行政執法 | 行政處罰決定和結果公示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法依據、案件名稱、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罰事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處罰結果 | 《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 自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時長為1年,涉及逃稅騙稅等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時長為3年,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16 | 行政執法 | 欠稅公告 | 企業或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對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欠稅的,由各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欠稅公告辦法(試行)》 | 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自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自半年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公示期限為長期直至繳清欠稅或出現按規定可不公告的情形之日止 | 稅務主管部門 | ■ 政府網站 ? ■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17 | 行政執法 | 非正常戶公告 | 納稅人為企業或單位的,公開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經營地點;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公開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經營地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 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予以公開。 公示期限為長期直至非正常戶轉正常或注銷。 | 稅務主管部門 | ■ 政府網站 ? ■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18 | 行政執法 | 個體工商戶定額公示(公告) | 納稅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生產經營地址、定額項目、行業類別、核定定額、應納稅額、定額執行起止日期、主管稅務機關 | 《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 政府網站 ? ■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 |||
19 | 行政執法 | 委托代征公告 | 稅務機關和代征人的名稱、聯系電話,代征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為自然人的,應包括姓名、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委托代征的范圍和期限;委托代征的稅種及附加、計稅依據及稅率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 | 自簽訂委托代征協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公示期限為委托代征期內。 | 稅務主管部門 | ■ 政府網站 ? ■其他:辦稅服務廳 | √ | √ | √ | |||